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1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神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姜艳,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榆林神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2万元及其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姜艳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南
代理审判员白骅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