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保1992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6.87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因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一统社会信用代码有误,另二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均无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民政及网络资金财产的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