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2民初3986号
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天峰国际酒店22楼
法定代表人:高子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咸阳一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炜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