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814号
原告:广东永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永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上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永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广东永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