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8执保1490号
立案庭: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倪某某、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9月11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5)陕0528执保1490号执行裁定书,我局对倪某某、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22428元进行保全,现已冻结倪某某、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229117.39元,冻结期限自2025年9月15日起计12个月,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5)陕0528执保1490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