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5433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旷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4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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