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03民初2108号
原告:余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
被告:袁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旷某某。
原告余某与被告袁某、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2024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