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6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白鹤花园二期11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出生,住巧家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2诉前调确38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本息286559.32元,并交纳执行费419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本息286559.32元;执行费4198.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21日交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终结执行,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3)云0622执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