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2573号
原告:重庆金标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331号4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761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森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14-办公(A2-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726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金标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澜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标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3.56元,减半收取5336.78元,由原告重庆金标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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