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6188号
原告:常州市**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工业园展风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0GXN63U。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厂长。
被告: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凯德东路80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BJCL86。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K4M2E。
法定代表人:丁彤。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X9P44。
法定代表人:龚霞。
被告:深圳市朗信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40区翻身路与新安一路交汇处富铭花园3单元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15077K。
法定代表人:杨义润。
被告:重庆森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14-办公(A2-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7264F。
法定代表人:胡腾。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商羽。
原告常州市**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朗信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森澜园林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包装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