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83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甲。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乙。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协商就本案执行问题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协商就本案执行问题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183执27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