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第三人陈某自愿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183执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钟兴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