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岷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31民初797号 原告:成都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成都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制药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制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