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甘2924民初2207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76年8月10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拱北庄30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世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西关村8社(东川)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4MA72UFW7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69年4月20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庄禾集镇中寨村洼川1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69********。
原告***与被告甘肃世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佣金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22年10月25日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介绍“广河中天健-山水嘉苑建设项目中(栏杆扶手、护栏)项目”中标事宜,促成被告与相关客户签订合同。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项目工程款后三日内按比例向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居间义务,成功促成被告与目标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佣金共计300,000元。此后,被告在收到工程款后,未按约定支付佣金。遂酿成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世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佣金250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全部付清。
上述款项逾期未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