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1民初297号之一
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G61G0H,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磨顶村9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4107443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210855209。
被告:宜宾安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5627792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南华社区滨河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安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计275.50元,案件申请费(诉讼保全费)320元,两项合计595.50元,由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