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03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2月26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腾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综合市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B993G。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21]第232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腾宇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上述裁决书不服,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案件尚未审理结束。裁决书中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经查,宝劳人仲案字[2021]第232号裁决书送达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依据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