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64号
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榆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0元,减半收取13020元,由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少伟
审 判 员 杨桂宁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