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5民初1215号
原告:兰州六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43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0号(兰怡幸福里12号写字楼第S62001012幢第五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六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六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六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六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7(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六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