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民特27号
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海某某,宁夏天盛(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某某,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许某某,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宁夏学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申请称,1.撤销西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字[2024]第33-1号仲裁裁决。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被申请人许某某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48000元应当由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为被申请人许某某所在升压站的工资48000元是由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任命的人员***负责发放,根据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开庭时出示的第二、三、四、五、六组证据均能证实该部分事实,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出示的第七组证据也足以证实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涉升压站人工工资全部支付给***,由其发放给被申请人许某某等工人。其中第六组证据中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将案涉升压站工人工资677600元全部支付给***,而且也加盖了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按照其授权范围来完成支付义务,而且被申请人许某某也长期给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在事实层面应当由被申请人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许某某等工人支付案涉升压站的所拖欠的工资。而西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本案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又错误适用法律规定,导致裁决结果发生错误,应当予以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裁决。为此,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望依法审理。
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1.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纠纷发生时许某某亦未向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申请人称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2.关于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关于欠付工资事宜,已在仲裁阶段作出认定,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另诉属浪费司法资源,无故造成诉累,依法应予驳回。
许某某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项撤销情形,且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申请人应当向一审法院起诉而不是申请中级法院撤销。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许某某于2024年5月向西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许某某未支付的工资共计48000元。2024年9月2日,西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西劳人仲字[2024]第33-1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48000元。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吉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西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许某某一次性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48000元,仲裁的事项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非终局裁决。且裁决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依照以下情形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由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诉请撤销仲裁裁决错误,西吉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西吉县汇能风电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400元予以退回。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