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1020号
原告:安宁区保时客广告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银安路931号第一单元1层002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5MA729G7H8D。
经营者:蔡成,系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59N199。
法定代表人:吕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万明,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朋友。
原告安宁区保时客广告店诉被告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宁区保时客广告店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宁区保时客广告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区保时客广告店撤回对被告甘肃导航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宁区保时客广告店承担。
审 判 员 李雯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蔺蓉蓉
书 记 员 祁泠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