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鸿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03民初3487号 原告: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5号1幢1层03-0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18号3幢、4幢、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鸿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西侧宏辰香榭里4幢铺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耘憬公司)诉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欣诚公司)、四川中鸿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鸿公司)关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鸿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20年租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后被告在未提前告知原告情况下进行社区改造,在原告店面前不当施工,破坏店面前通行道路,并将大量建材物品堆放在原告店面及**必经道路上,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餐饮经营,导致原告在其施工期间亏损严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故现依法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营业亏损、房屋租金、人工工资等损失共计310099.7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将案涉工程发给被告中鸿公司施工,通过原告诉状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不当的施工行为,我们暂不讨论施工行为是否不当,仅就原告请求而言,施工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被告中鸿公司,而不是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因此无论施工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都不应由被告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2、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应当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四川中鸿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陈述不属实,该项目是政府部门主导的小区旧改项目,是纯公益目的。被告中鸿公司施工前已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公告,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准备。被告中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建设监察部门随时对被告中鸿公司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从未提出有不当施工的行为。施工期间,包括原告在内从未有单位向有关部门和被告反映有不当施工、违法施工、影响通行等情况,原告也从未提出影响其经营。2、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经营情况与被告中鸿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系经营过程中的自然盈亏。3、案涉项目维护、旧改符合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短暂的不便是为了更好地提升案涉场地的经营风貌、改善经营环境,对广大人民包括原告在内的经营业主均有较大利好。4、原告承租的房屋不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系居住用房。原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居住用房用于经营,本身存在过错,将其经营过程中的自然亏损归责于被告的施工行为,毫无道理,也无根据。5、原告诉请的营业亏损、房屋租金、人工工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涪城区石塘街道南山中学家属区等1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文件载明项目单位为绵阳欣诚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为“南山中学家属区、血站家属区、农行家属区、金池小区、富临阳光小区、***小区、安昌小区、绵阳商厦、涪城路121号小区、***5号共10个小区(1464***)的房屋主体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6月9日耘憬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耘憬公司承租***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院的房屋,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耘憬公司在房屋开设了舌尖排队?四川小吃集的餐饮店。 2020年11月24日,中鸿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并于2020年11月26日与欣诚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合同。2020年11月12日、15日中鸿公司于案涉施工现场张贴施工公告、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公告、树立施工公告牌。 2021年2月20日,耘憬公司向欣诚公司、中鸿公司出具《告知函》,该函载明“我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间为2020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但贵公司却于2020年11月16日起未经告知情况下,擅自在我公司经营场所的必经通道上进行不当施工,严重破坏我公司经营必经道路,并堆放大量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导致我公司客户锐减,长期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遭受经济损失高达35万余元。鉴于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对我公司已构成侵权,为此,***公司致函如下:请贵公司收到本告知函后3日内联系我公司协商因本次不当施工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事宜,以减小对贵公司的不利影响。联系人:***,联系电话:……。” 2021年2月23日,欣诚公司向耘憬公司出具《关于***5号院改造项目相关事宜的复函》,该函载明“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贵公司所发《告知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涪城区石塘街道南山中学家属区等1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由我司作为项目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法定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四川中鸿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范要求,督促建筑单位规范施工。感谢您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21年3月19日,舌尖排队?四川小吃集餐饮店关门停业并在门口张贴《暂停营业告知》。 庭审中,原告耘憬公司提交被告现场施工图片20张、被告现场施工视频6份、证明2份,证明两被告未告知原告需进行社区改造施工,且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2月初施工中破坏店面必经道路,并随意堆放建材建渣。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构成侵权;原告自开业以来的营业报表、日记账、营业入账记录,证明因二被告提前未告知,且后续持续不当施工导致原告在这期间营业收入减少227463.04元;房租支付凭证,证明因二被告提前未告知,且后续持续不当施工导致原告租赁商铺后无法正常经营,产生租金损失15189.04元;人员工资明细表,证明因二被告提前未告知,且后续持续不当施工导致原告多次被迫停止经营,为聘用员工发放工资,导致损失67447.68元。耘憬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认为***系原告耘憬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证言视为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包含***5号共10个小区(1464***)的房屋主体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幸福感、获得感的市政工程。市政工程建设不可避免的会对周边商家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市政工程建设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基本需求和基本利益,对包含原告在内的居民、商家都有利处。原告耘憬公司以二被告施工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原告遭受的损害事实、被告实施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双方举证来看,被告中鸿公司的施工行为并无不当,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施工影响。原告耘憬公司称被告将大量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在店面必经之路上,根据双方提交的施工现场照片、视频、施工日志反映,确有建材、建渣堆放在原告店面右前方的空地上,但并未完全阻挡通行道路,且被告并无侵权的主观过错。故被告中鸿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76元由原告绵阳耘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