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03民初760号之二
原告:云南泉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沾益区珠江源***和苑小区6-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77AR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昌***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文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文笔居委会六组38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AJTNE7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云南泉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文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泉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泉华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泉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文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泉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