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02民初13380号
原告:石嘴山市某机械租赁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石嘴山市某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某机械租赁部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某机械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某机械租赁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