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9503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中国化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中国化学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