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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384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