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3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4)陕07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05194.34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5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8月29日已产生1302595.27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诉讼费28060元,律师费20万元,受理费488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444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愿主动履行义务,但账户被冻结,可自公司账户中扣划案款。本院遂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5,689,709.61元。申请人具条领取5635849.61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8860元、保全费5000元。至此,申请人基于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权利已全部实现。因被执行人能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免予收取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6000********)的冻结措施。 本院(2024)陕07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三、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