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63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8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3759.01元,以及该款从2024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4120元,执行费2997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87582元,上述案款2757612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费2997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