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3民初75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富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9号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