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富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3民初75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富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9号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