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4593号之一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小区6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才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源,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阳光花园旭苑26幢4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成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扩,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佳,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城亿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滨川东路东湖新天地11-2北C栋21层。
法定代表人:俞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磊,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9元(已减半),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