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4民初777号
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白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LAJL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