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993号
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白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O7LAJL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阜平县。
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原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