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24民初464号 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平经济开发区-开放型实训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O7QUR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广,该公司法务。 被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白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7LAJL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乡菇公司)与被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乡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乡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食用菌园区租赁费人民币共计4062472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他损失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久丰公司作为承租方,阜平县城南庄人民政府、城南庄镇麻棚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方,于2017年12月签订了《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阜平县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合同所涉园区面积为12590.6平米,租金标准为21元/平米/年,租期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租金共计264402元。同时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二)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久丰公司作为承租方,阜平县台峪乡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于2020年10月签订了《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阜平县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合同所涉园区面积为22333.2平米,租金标准为21元/平米/年,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468997.2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合同后90天内向原告一次性交清租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壹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三)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久丰公司作为承租方、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分别于2020年3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2021年4月、签订六份《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食用菌园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2020年3月、2021年3月签订的《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阜平县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合同租赁园区地点、面积、租期、租金及其他条款均相同。合同所涉日区面积为16548.56平米,租金标准为21元/平米/年,租期均为一年,年租金为347520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合同后90天内,向原告一次性交清租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壹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四)2020年4月、2021年4月签订的《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阜平县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两份合同租赁园区地点、面积、租期、租金及其他条款均相同。合同所涉园区面积为50485.59平米,租金标准为21元/平米/年,租期均为一年,年租金为1060197元。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90天内、向原告一次性交清租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壹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五)2020年6月签订了《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阜平县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合同所涉园区面积为17333.02平米,租金标准为21元/平米/年,租期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租金共计363993元。合同约定:被告于签订合同90天内,向原告一次性交清租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壹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六)2020年11月签订了《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阜平县区租赁给被告久丰公司。合同所涉园区面积为18554.56平米,租金标准为21元/平米/年,租期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租金共计389646元。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90天内向原告一次性交清租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壹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该菌区租金24万元,目前仍欠租金14964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久丰公司在未依约支付租赁费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了租赁园区,且直至今日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予回应,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久丰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老乡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八份、食用菌园区占用照片18张、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就食用菌园区租赁达成了协议,且已入驻使用,久丰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应承担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的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求事实一致,且在起诉后被告久丰公司支付黄岸四季棚租赁费149,646元、上平阳棚区租赁费347,520元,共计支付497,16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八份《食用菌园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且生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久丰公司承租原告老乡菇公司案涉棚室从事食用菌种植经营,合同约定的各棚区被告已实际入驻且使用,现仍在使用,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原告老乡菇公司诉求被告久丰公司支付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本案起诉后,已付部分款项,予以扣减。 关于原告诉请合同违约金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八份合同均有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对久丰公司不予支付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久丰公司抗辩其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应视为包含了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对违约损失情况,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合同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租金数额等同,明显高于因久丰公司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根据被告久丰公司已实际租用棚区的客观情况及主观违约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案涉违约金为以未支付租金3,565,306元为依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酌定为502,229.7元。 综上所述,原告老乡菇公司要求被告久丰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3,565,306元; 二、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02,229.7元; 三、驳回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75元,减半收取计34,337.5元,由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47.5元,由被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