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283号
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经济开发区—开放型实训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QUR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白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LAJL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平久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平县老乡菇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