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03民初260号之五
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苦荞村二社(格里坪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49XH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010244183,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311657224,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33号1栋3单元10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2MJ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1201310485042,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南街,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8********。
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计2920元,保全费2033元,共计4953元,由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