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王某;蒋某;杨某;重庆市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02民初1768号 原告: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3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023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10号6-2,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8********。 被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200号23-6,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1********。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杨家坝村1组3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6********。 第三人: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6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5YDK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裕信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