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梅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民终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兰裕英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6日,住甘肃省会宁县。 上诉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