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422执1615号
**、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8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767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至此,(2020)甘04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由被执行人甘肃永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