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071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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