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752号
原告:四川富强旺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3号1栋6层13号-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元宇星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58号23层Ⅰ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富强旺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宇星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富强旺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富强旺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