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13民初53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计2888元,保全申请费207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