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和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桃林镇董家***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和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36号麟瑞广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18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中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和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5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中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为供应气合同并非买卖合同,本案的管辖权不适用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于该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诸城市,本案应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508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等证据显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天然气供应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