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2825号之一
原告:南阳广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造纸厂对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5CQHR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管理处雄溪村富山东大道798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GWRR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阳广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阳广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广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广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南阳广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