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5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