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财保1222号
申请人:湖北亿***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商业步行街A8、9栋1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二期3幢2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亿***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亿***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北亿***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亿***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000元,若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先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