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002民初33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商业步行街A8、9栋1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1号荆州佳海浙商工业城A6座-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楚公司)诉被告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驰超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反诉申请,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亿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驰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亿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驰超公司向亿楚公司支付货款602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4961.1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驰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0日,亿楚公司与驰超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亿楚公司***公司供应价款852290元的电缆,亿楚公司发货后***公司提供正规的足额发票,驰超公司支付亿楚公司合同剩余全部金额。2021年2月27日、3月5日、3月6日,亿楚公司依约***公司供应总价款为852290元的电缆,并于3月8日***公司提供了8522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驰超公司仅支付250000元货款,对剩余602290元货款以各种理由拒付。亿楚公司一再协商催款,但始终无果。
被告(反诉原告)驰超公司辩称:驰超公司向亿楚公司购买电缆是事实,但因亿楚公司提供的电缆存在问题,安装后被击穿烧黑,驰超公司进行抢修返工,给驰超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在解决上述问题后再行计算是否应当向亿楚公司支付货款。
被告(反诉原告)驰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亿楚公司***公司支付因电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共计513680元;2.判令亿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0日,反诉原、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型号、数量、价格等,同时合同第五条还约定需方的收货、付款等行为不视为对供方产品质量无问题的最终认可,最终认可以相关权威部门的鉴定为准,如因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供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驰超公司依约向亿楚公司先行支付了250000元货款,亿楚公司***公司提供了电缆,但所提供的电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21年3月14日,驰超公司进行通电试验时,电缆出现问题,驰超公司向亿楚公司反映情况,电缆生产厂家随后安排试验技术人员到场通过设备仪器对电缆进行诊断,并在厂家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开挖,发现电缆铠甲被击穿烧黑,随后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对该型号电缆试验,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过沟通亿楚公司对问题电缆进行了换货处理。2021年5月18日,配电工程再次进行通电试验时,亿楚公司提供的电缆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随后对该型号电缆进行了试验,其试验结果不合格。因电缆产品质量问题,驰超公司多次进行抢修返工,造成损失共计323680元,同时还要承担因电缆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佳海工业园停电损失费用190000元。驰超公司多次找到亿楚公司要求其承担因电缆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共计513680元,但协商未果。
原告(反诉被告)亿楚公司辩称:亿楚公司***公司提供的电缆不存在质量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驰超公司的申请,对反诉争议的电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亿楚公司提供的电缆质量合格,因此被告的返工所造成的损失与亿楚公司无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驰超公司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反诉被告)亿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购销合同、2.销货单、3.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反诉原告)驰超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荆州佳海浙商工业城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2.电力外线工程决算协议书、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4.商品购销合同、5.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6.照片、7.佳海工业园二期配电工程电脑故障返工费用明细、8.照片、9.佳海工业园二期配电工程电脑故障返工费用明细、10.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亿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及驰超公司提交的证据4、5、6、8、10,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关依据。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驰超公司提交的证据1、2、3,因亿楚公司对其真实性存疑,且该列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故本院对该列证据不予采信;对于驰超公司提交的证据7、9,因该列证据系驰超公司单方面制作,无法证明其工程返修产生费用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列证据不予采信。
应驰超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武汉)、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亿楚公司所出售电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检验,上列检测机构于2022年1月5日出具检验业务号为(2021)WT-DX-0225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双方本诉及反诉的诉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0日,驰超公司(需方)与亿楚公司(供方)就电缆采购事宜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驰超公司向亿楚公司采购电缆共计852290元;合同价款的支付为需方向供方支付每次订单总价30%的定金,供方发货后向需方提供正规的足额发票,需方支付供方合同剩余全部金额。合同还约定:供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的产品,并提供相应该项目中甲方及监理方认可的检测报告及资料,检验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的收货、付款等行为不视为对供方产品质量无问题的最终认可,最终认可以相关权威部门的鉴定为准,如因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驰超公司向亿楚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6日,亿楚公司***公司完成全部供货,并于2021年3月8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522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驰超公司所承建的佳海工业园二期配电工程出现故障,驰超公司认为系亿楚公司供应电缆发生质量问题所导致,故拒绝支付余款,亿楚公司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驰超公司与亿楚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其各自的合同义务。亿楚公司已经完成了***公司交付电缆的合同义务,且已提供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驰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亿楚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驰超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货款250000元后,对尚欠货款602290元未付不持异议,故亿楚公司要求驰超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022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亿楚公司要求驰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驰超公司应在亿楚公司发货且提供正规的足额发票后支付合同剩余全部金额,亿楚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完成全部供货并于2021年3月8日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驰超公司应于2021年3月8日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亿楚公司自2021年3月20日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是减轻驰超公司违约责任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其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法,亿楚公司主张以驰超公司应付而未付货款之日即2021年3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775%(3.85%×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再者,经本院核算,驰超公司自2021年3月20日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27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为15458.78元(602290元×5.775%÷360天×160天),而亿楚公司在此时间段内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数额为14961.13元,减轻了驰超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认定,驰超公司应当向亿楚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961.13元,并继续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为计算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对于驰超公司要求亿楚公司支付因电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共计51368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驰超公司以亿楚公司出卖的电缆存在质量为由,主张其赔偿损失,应当对亿楚公司所提供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但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武汉)、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2年1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送检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驰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亿楚公司所出售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且驰超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实际发生的数额,亦未能证明其经济损失系由于亿楚公司供应的电缆所导致,故本院对于驰超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290元及截止至2021年8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961.1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为计算标准、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0元(本诉9972元、反诉4468元),减半收取72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