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
阅人
打
印
份
数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865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葛岗镇郭寨村前街1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分区通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