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 阅人 打 印 份 数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865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葛岗镇郭寨村前街1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分区通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