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晋商博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6民初2636号 原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商博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8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21层2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装饰公司)与被告晋商博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博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商博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美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000.2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000.17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按照同期LPR的标准计算;以65000.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晋商博创公司签订《晋商联合大厦21层茶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晋商博创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8号院1号楼21层的茶室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65000.29元,晋商博创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预付款,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晋商博创公司验收合格后7日内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作为结算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已如期完工并经晋商博创公司验收合格。原告已向晋商博创公司开具了发票,并进行催款。但晋商博创公司以资金未到位为由,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晋商博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晋商博创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华美装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晋商联合大厦21层茶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晋商联合大厦21层茶室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总金额65000.29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预付款,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工程部办理验收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及结算手续完毕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作为结算款。工期25日,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4日。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华美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处有***签字、物业公司验收意见处有***签字、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表》。另查,2022年5月7日,华美装饰公司向晋商博创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晋商博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22年7月29日,晋商博创公司向华美装饰公司出具《说明》,认可《晋商联合大厦21层茶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其未能及时履约付款,表示年底前履约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现华美装饰公司表示晋商博创公司仍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晋商博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本案中,华美装饰公司与晋商博创公司签订的《晋商联合大厦21层茶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华美装饰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晋商博创公司亦认可未支付华美装饰公司合同款,故对华美装饰公司要求晋商博创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华美装饰公司与晋商博创公司约定晋商博创公司应收到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结合双方验收日期,本院确认晋商博创公司应自2020年1月2日起支付华美装饰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晋商博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5000.29元; 二、晋商博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65000.29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晋商博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