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8038号
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道下衙社区衙安四巷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携众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0号之一17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携众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