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民初1459号
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下衙社区衙安四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MA51B70M6R。
法定代表人:郑茹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东子,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港市东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南环路与324线国道交汇处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953819103。
法定代表人:古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东海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