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46号
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75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远能特种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88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90662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博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60522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远能特种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远能特种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远能特种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远能特种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16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远能特种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妍